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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至同集团下属子公司,公司解雇合法吗?

2024-08-05 次浏览

企业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公司因员工操作的机器设备报废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整前以及调整后工资收入水平相当,且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调整后的岗位亦在同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调整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调整属于正当合理的调整,员工拒绝前往新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调整罗某的工作岗位是否合理,罗某不服从X公司的工作安排而被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此,本院认为,企业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X公司因罗某操作的机器设备报废而调整罗某的工作岗位,调整前以及调整后工资收入水平相当,且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调整后的岗位亦在同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调整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调整属于正当合理的调整,罗某拒绝前往新的工作岗位,违反了X公司的规章制度,故X公司解除与罗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罗某上诉要求X公司支付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35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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