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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很多公司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公司给员工买了社保,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赔偿都应该由工伤保险支付,公司就不用赔钱了。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注意只是“分散”而不是“承担”,实践中很多公司产生工伤纠纷,公司支付的赔偿甚至远远高于工伤保险赔偿。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员工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和康复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企业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是按照员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员工的工资比较高,停工留薪期比较长,企业需要支付的工资待遇可能会超过治疗费用。
职工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陪护的,由企业负责安排护理,如果企业未安排护理,则应当支付护理费。
对于住院期间护理期的长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几乎没有异议,可直接根据住院病案记录确定。
工伤职工主张出院后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需要工伤职工举证仍需护理的事实,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具体意见、鉴定委员会的意见、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客观需要等等。
护理费支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护理费标准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如果不能证明护理费标准,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五级、六级的职工,合同期满、企业裁员等情形也不得解除合同,但员工本人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待遇中包含3个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都是与员工的伤残评定有关。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各地不一,存在很大的差距,比如同样是十级伤残,浙江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2个月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新疆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标准为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未在30日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本应该由工伤保险承担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将由企业承担。
公司给员工买了社保,但缴费标准低于员工的实际工资,导致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差额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是以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此外部分地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是以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以前员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地区法院不予支持,但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其中就包含了相关参考案例,支持员工主张的待遇差额,此后类似案件都应当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作出裁判。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是最容易产生劳动纠纷的情形之一。
因为工伤待遇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支付,所以实践中很多员工发生工伤后,都会选择与公司解除合同。
如果公司对于工伤事故处理不当,产生劳动纠纷后员工会一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的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很多因工伤引起的劳动纠纷案件,员工的其他诉求金额可能会超过工伤待遇赔偿。所以企业在处理工伤事故时需要格外注意,要积极主动的帮助员工治疗伤病、申请工伤认定、协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切勿以冷漠、逃避的方式激发矛盾。
同时除了工伤保险外,建议企业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转嫁企业的工伤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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