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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长期请病假,公司能不能要求到指定医院复核?

2023-10-20 次浏览

近年来,因患高血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抑郁症等常见慢性病的劳动者申请长期病假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建议休息的时间与用人单位的预期相差过大。

那么,劳动者申请长期病假,用人单位能否指定医院复核?劳动者拒绝在指定医院复核的,用人单位能否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01

指定医院复核是企业的合理管理

杨某于2005年10月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企划科科长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杨某自2016年10月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开始休病假。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22日,除产假时间外,杨某以患病为由长期请病假。

2019年3月5日某公司的《指定医院就诊告知函》告知杨某自即日起到北京协和医院就诊。但杨某未遵守该要求,仍以其他医院的《病假证明书》申请病假。2019年3月,某公司以杨某存在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就医的过程中选择哪家医疗机构是劳动者的自由,但履行请假手续,依法享受病假待遇也是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病假申请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要求其到指定医院就诊,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其病假申请。

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已明确规定,“申请连续病假超过15天的,应到公司指定医院就诊,并按规定提交指定医院申请病假相关资料(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测报告单等)”,“未按照公司规定到指定医院就诊并提交病假申请资料的或请假未获得相关领导批准的为旷工”,连续旷工三天予以开除。

因而法院最终认定,《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对长期病假人员的合理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02

要求只能去指定医院复核缺乏合理性

蔡某因被诊断为抑郁症,向公司申请病假,2019年5月28日某公司以短信形式通知蔡某,要求其到北京回龙观医院进行复核,如假条到期后未收到复核病假请假手续,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按照旷工处理。

2019年6月3日,蔡某以原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向某公司履行请假手续,某公司以蔡某未提交专科医院复诊结果为由不予收取。

2019年6月10日,公司再次向蔡某发送《催告复核通知书》,并强调如未提交复核病假请假手续,连续旷工满三个工作日,依据《违纪处罚管理办法》属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后蔡某家人持有2019年6月12日安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以蔡某未提交公司指定的专科医院诊断结果为由不予收取,然后以蔡某“2019年6月20日、21日、22日连续旷工3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对劳动者提交的病假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系用人单位的权利和职责。在蔡某已提交专科医院(某安定医院)的《病假证明书》的情况下,公司仍要求蔡某到其自行指定的医院复核不具有合理性,亦忽视了对患病劳动者的身心关怀。

蔡某持有良乡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安定医院的《病假证明书》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予接收,应当视为蔡某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

03

企业管理长期请病假员工的操作建议

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为,不能片面的以是否按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来判断是否应当批准病假,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病情以及劳动者不能按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请假时间、劳动者的病情及就诊医院、指定医院的专业性等。

因此,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为防止劳动者恶意“泡病假”,对于长期请病假的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建立严格规范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确申请病假的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假申请书、挂号单、病历记录本、医药费单据、检查报告、病假证明等)、请假的流程等;

2.确立病假合理性复查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病假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的权利;

3.遇到指定医院复查时,建议综合考虑劳动者病情、指定医院的专业性、指定医院复查的便利性等方面,确定复查的医院;

4.建立长期病假探望制度,既体现用人单位的关爱之情,也对劳动者病假起到一定监控作用;

5.明确劳动者虚假休病假的处分规则,如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虚假休病假的以旷工、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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