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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直接适用于子公司?

2023-08-18 次浏览

第一种观点,以江苏高院为代表,认为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513号案还贯彻了以上指导意见的精神。

第二种观点,以成都中院为代表,认为母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能直接适用于子公司。若要适用,仍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依法在子公司内部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2017,第26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6282号案驳回了对于撤销成都中院判决的申请,成都中院的判决贯彻的就是会议纪要的精神。

我们来看下全国部分地区对于这个问题的裁判口径。

1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民终1649号:持第二种观点

裁判观点:本案中,即便净界环保公司上诉所称上海华之邦公司是常州华之邦公司的母公司,但在法律上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彼此独立的主体,上海华之邦公司的规章制度再未经民主程序之前,不能作为常州华之邦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

备注:江苏高院的会议纪要年代久远,已经不能一统江湖了。

2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民终453号案:持第一种观点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内容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本案中,瑞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瑞声公司之间为控股关系,均属于AAC集团,根据两者之间的投资关系,可以认定瑞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为母公司,瑞声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AAC警示制度(第三版修订》经瑞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民主程序制定,在瑞声公司发布、公示,属于瑞声公司《员工手册》的组成部分,故可以作为处理郑志江与瑞声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195号案,持第一种观点

裁判要旨:现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解除存在争议,苏州腾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关于解除的依据。中利科技集团为母公司,履行了相应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苏州腾晖公司作为子公司,将该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告知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苏州腾晖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4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1150号案,持第一种观点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子公司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5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4552号,持第一种观点

裁判要旨:针对黄志辉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飞鹤公司作为南通汽运集团的子公司,将南通汽运集团的《员工手册》向黄志辉进行了发放,黄志辉予以了签收,故《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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