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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哪些情形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多重待遇赔偿?哪些待遇不可兼得?

2023-08-16 次浏览

一起工伤事故,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待遇可以兼得?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呢?

1、第三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可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比较常见的是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

2、生产安全事故可同时要求民事赔偿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比如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可兼得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4、职业病工伤保险与精神损害赔偿兼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比如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5、工伤保险与意外保险可兼得

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都能起到为企业分散事故伤害风险的作用。但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依法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由企业自愿选择投保,可以将其作为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之外的补充。

一旦企业员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6、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有不同观点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员工能否同时获得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重赔偿,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的裁判机构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可以双重赔付。理由是:一为工伤保险关系,一为侵权责任关系,系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行不悖,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

第二种观点,有的裁判机构认为,两者均是对劳动者遭受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补偿,根据财产损失填平原则,二者不宜重复赔偿。

7、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兼得

伤残津贴是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五、六级伤残中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因工伤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替代补偿。养老保险是对劳动者年老时给予的生活保障。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工伤、养老抚恤金不可兼得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9、丧葬补助金不可兼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10、医疗费不可兼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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