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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3-07-29 次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人社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指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201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当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履历、技能等,劳动者提供该类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事先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的说明义务仅限定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范围内,劳动者的婚育状况、非传染性疾病等与其从事劳动无关的要求、条件,既使提供信息不实亦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但如果劳动者应聘的属特殊岗位,应视该岗位的客观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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