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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需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享有单方解除权,这实际上是法律强加给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义务。因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解除事由也需满足单位过错这一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仅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且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不应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做出限制性的解释,应当做出对劳动者有力的解释才符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
案号:(2020)湘民再182号湖南高院裁判观点:本案某公司依法为梁某办理并缴纳了工伤保险,梁某发生工伤事故后,亦依法享受了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其在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益并未受到损害,现梁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并非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过错。
因此,梁某提出的某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号:(2017)辽民再54号辽宁高院裁判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吴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有权获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其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向解除劳动关系的特定伤残等级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该两项补助金支付的原因是工伤事故。
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法律并未限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依法获取经济补偿金。
因此,吴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享受一般员工应有的权利,即取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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