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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社保,要求经济补偿还能获得支持吗?
1、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部分法院认为,劳动者自身原因不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劳动者事后再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经济补偿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江苏高院2022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九)
秦某于2014年7月入职某服饰公司,2014年7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12月,秦某参加了“大众助保基金”。
秦某向服饰公司出具《声明书》,载明其由于个人原因要求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并将该费用随工资发放等。
2021年,秦某以服饰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秦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服饰公司主张系秦某自愿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不应得到支持。
劳动仲裁裁决后,秦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本案中,秦某在2014年7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12月参加了“大众助保基金”。
再结合秦某出具的《声明书》、工资表等,可以认定秦某系主动要求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补偿已经随每月工资一并发放。
在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后,秦某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现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
故判决驳回了秦某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2、法定义务不能免除,支持经济补偿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协议免除,且用人单位作为强势一方,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天津市人社局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五)
张某入职一家餐饮业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
单位同时要求张某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该单位为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
张某觉得若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要从其工资中扣除几百元的个人缴纳部分,实得工资就低了。
于是,张某向单位提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愿意与企业签订协议书。
该餐饮单位考虑到若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可以节约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遂同意与之订立协议,约定张某自愿放弃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20年12月,张某以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张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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