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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实践中要注意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并不是向上级工会说明情况,也不是仅针对被裁减人员或部分部门,一定是全体职工。尽管《劳动合同法》只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还应该注意要提交与经济性裁员相关的材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应该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内容。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实践中要注意不要忽视这一步,向职工说明情况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后要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再次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按照1994年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4条的规定,裁减人员方案的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该裁减人员方案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进行。这里的“报告”性质上属于事后告知,不是事前许可或者审批。当然,有的企业出于各种考虑,自愿提前与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协商,法律并不禁止。
青岛市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裁减人员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裁减人员方案》(一式一份);(二)《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
(三)《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未建工会的,出具职工推举代表的说明材料;(五)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通知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六)为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手续
最后的步骤就是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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