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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如何约定?

2021-07-30 次浏览

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的原因。

工作内容的约定一般需要满足两个原则:

一是具体原则,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岗位应当是具体的,不能是抽象的技术职或管理职这样的表述;

二是明确原则,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岗位应当是明确的,可以在岗位说明书中找到相应职务担当的具体内容。 

工作地点条款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必备条款。

在约定工作地点的时候,注意要因人而异,也应当遵循具体和明确原则,不能把普通岗位的工作地点设置为不确定的多个。

当然,对于销售和市场人员、跨地域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个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制度。

对于加班加点制度的条件与计算规则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就工时制度而言,目前中国内地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企业可以根据具体实际选择。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

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是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因此,虽然在这四个小时内用人单位不须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或偶然的情况对待,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44小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执行。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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