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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员工误解签收的性质,可以让员工在签名时写上“已收到,但对内容有异议”,这并不影响签收的效力,也不会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仲裁产生不利影响,通知有效与否在于其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不在于被通知人是否接受;另外如果员工确实提起仲裁的话,那么其行为本身已经说明员工对解除决定有异议;
2、员工存在误解的,也可以允许员工在回执单上签收而不是通知书上签收;
3、以EMS、挂号信或快递方式送达,并保留签收回执,最好在快递表单里写清楚内容是辞退通知书。为了能在发生争议时顺利送达本人,应当在入职时及签定合同时要求员工填写联系地址;
4、在告知辞退通知或交付通知书同时录音,有录音时将来纠纷中员工很难否认;
5、以上方式都无法送达的,也可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此种方式的难点是如何证明对方已经看到,可以结合公告、短信等通知方式,并都保留相应记录,多渠道的通知方式被司法机关采信的把握会很大。
此外,签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必须写清签收的时间,在无过失性辞退中,这是合同何时解除的确定依据,工资结算和一个月通知期的节点;在过失性辞退中,也可能成为确定解除日期的依据。
总之,解除通知不是一定需要签收。有其它方式能够证明确已送达的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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