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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解释非常明确:“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
比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被“末位淘汰”的员工并不完全属于这种情况。
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便决定。
尽管企业管理规定属于内部规范,劳动者在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了默认内部规范的约定,但是企业内部规范效力绝不能高过国家法律法规,能力上的后序位置自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
未休年假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隐婚族”入职是否构成欺诈从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的隐瞒是基于个人隐私行为。
该些行为如根本未造成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更未有给用人单位带来任何损害,因此不构成欺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
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他名义上是老板,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应当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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