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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吗?
工伤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而不管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过错。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也就是说,员工虽然对自己受伤有过错,但员工只要没有以上三种情形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2、用人单位瞒报工伤,有何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所产生的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超过30天仍不申报的,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申报工伤认定。
3、用人单位非法用工,造成工伤的应当如何赔偿?
用工主体是否拥有合法用工权,不是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劳动者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即可否定雇佣关系,非法用工致伤的,仍属于工伤。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3、4、5条规定,赔偿工伤治疗期间医疗费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4、劳动者退休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退休前的社保?
可以。根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三》规定,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退休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保机构不能为其补缴社保费用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若社保机构能补缴社保费则可以,若不能补缴社保费,则用人单位需要一次性支付养老金损失。以上一个年度的年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根据本地人均寿命计算应当补偿劳动者的年份,得出最终的养老补偿金。
5、第三人导致劳动者受伤,能否要求双份赔偿?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或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基金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对于食宿费、交通费、护理费、工资之类的,能否既向第三人要求支付又向社保基金要求支付的,法律没有规定。但考虑到只有一套票据,如果对方要票据才赔偿的,劳动者只能选择一方支付。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取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劳动者可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但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取得确有不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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