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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林诗诗应聘进入杭州某网络公司,担任美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8000元/月。
2015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2000元/月。
2017年10月,公司领导找到林诗诗,称公司因业务调整,它所在的部门大部分人员要搬迁到北京去,公司给了林诗诗两个选择,要么去北京工作,要么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愿意向其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
林诗诗表示已在杭州买房安家,不愿意去北京,希望继续留在杭州总部工作。
双方协商无果,当日,公司向林诗诗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相当于林诗诗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4000元汇入了林诗诗的工资卡中。林诗诗收到该通知书后拒绝签字,办理完工作交接后离开了公司。
一周后,林诗诗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4000元、未休年假工资18758.48元、未结算的加班工资5342元。
经过调解,林诗诗和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向林诗诗支付赔偿金144000元和未休年假工资16000元,共计160000元。
很多用人单位和HR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额外多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就可以让劳动者随时走人,这是对代通知金的严重的错误理解。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是支付代通知金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三种: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二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除此之外,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无法形成“协商一致”的条件,用人单位是不能强行解除的,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
在本案中,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的业务调整,部分人员需要搬迁到北京去,这显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林诗诗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发生变动),公司就在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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