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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上下班路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对于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之后,还要加一会班,或者等交通高峰期过了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不可能先回家,再返回菜市场,这不是浪费时间吗,另外,顺便接小孩放学,再一起回家,这个都算是合理路线。
2、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构成工伤,是否可以要求双份赔偿?
可以既要求车祸的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又要求所在单位进行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经要》,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法律问题,作为员工是否能够在第三方赔偿后,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在该经要中形成以下裁判观点: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椐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其他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药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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