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周干于2014年8月5日入职深圳某用人单位,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
周干在《2018年区域开店责任书》手写承诺不按季度考核,按年度考核,2018年度完成用人单位的任务指标,如未完成,自动离职。
后周干确实未按其所承诺完成任务,用人单位依据周干签字的《2018年四川区域开店责任书》的承诺和工作表现,单方解除与周干之间的劳动合同。
离职前周干月平均工资为6587.48元。
周干于2019年2月26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
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287.32元。
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周干在《2018年区域开店责任书》手写承诺不按季度考核,按年度考核,2018年度完成用人单位的任务指标,如未完成,自动离职。后周干确实未按其所承诺完成任务,用人单位依据周干签字的《2018年区域开店责任书》的承诺和工作表现,单方解除与周干之间的劳动合同,故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支付周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否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虽然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之间存在区别,但两者均为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则上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系无效的。
本案中,虽然周干对其未完成任务作出自动离职的单方承诺,用人单位亦同意,可视为双方有此约定,但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该约定应为无效。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周干未能完成承诺的工作任务,应当视为不能胜任工作,根据上述法条的精神,即使劳动者有不能胜任的情况,也应当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能有权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并未对周干进行培训或调岗,直接作出单方解除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属于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周干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用人单位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