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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某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刘彤彤应聘到江苏苏州某IT制造业外企工作。
其实来到苏州这家外企,刘彤彤一直不是很情愿,在学校“先就业、后择业”就业政策的驱使下,考虑到苏州离自己老家上海比较近,最后在离校前夕与苏州的这家外企签了协议。
刘彤彤一直希望能在老家上海找份工作,所以在苏州这家外企工作并不积极。
2017年8月底,该家外企人事主管张经理找到刘彤彤,希望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彤彤表示,家里对他的工作不满意,目前他正与家里积极协商沟通,等有了结果以后再主动与公司签劳动合同。
张经理年前刚刚接受过劳动合同法培训,了解到企业在1个月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就要为这个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张经理比较担心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来承担,于是他找到刘彤彤,要求其出具一张因自己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
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就可以规避劳动法自由录用和辞退职工。
而实际上,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劳动合同只是这种劳动关系的书面约定。
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法证明,没有书面合同同样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要凭工资单等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个月内法律予以宽容,但超过1个月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起就应当承担向员工按月支付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之前企业很多的错误观念和认识亟须转变。比如说,很多企业认为,临时工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等。
事实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迟延或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法律上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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