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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法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

2022-05-29 次浏览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再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赔偿标准作了原则性的界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为解除劳动合同就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原用人单位要求新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新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责任的最终义务人是劳动者,如果新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

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只规定了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明确规定因劳动者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说明了“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明确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三种界定为无效劳动合同或无效劳动合同条款。

且明确了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为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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