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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企业造成哪些损失,企业可以向员工索赔?

2022-05-29 次浏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劳动者侵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此均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困惑、更给用人单位的维权造成一定难度。

如何对相关责任进行界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在现行劳动法框架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索赔偿的情形。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法》中没有关于允许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

且1996年8月31日起施行的《关于企业劳动者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是具有合法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用人单位只能在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两个方面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行为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赔的情形法定化。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劳动法框架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索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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