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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公司未缴社保,公司收到限期补缴通知后把该员工开除了,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公司因此辞退员工,无疑是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回到单位上班,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是员工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也就是说,在职员工投诉公司未缴社保被开除后,还可以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同时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仲裁、法院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
杨李2019年1月与江苏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1月3日。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杨李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从杨李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签合同时还签了一份《附加协议》,约定杨李自愿不缴纳五险一金。
入职后,杨李被派遣至无锡某科技公司,从事生产线操作工,工资5123元每月,其中包括加班工资和补贴。
2019年9月,杨李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一份投诉书,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派遣公司补缴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的社会保险。
人社局受理后,向派遣公司发出限期补缴社保的通知。
派遣公司知道是杨李向人社局投诉后,2019年11月向其发出了《解聘通知书》,以其行为要求不再适合公司职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被公司通知解除后,杨李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中止申请》,以个人原因要求中止对公司未缴社保的投诉。
即使杨李中止了投诉,公司还是没有再让他回来上班,于是杨李在2020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之日到恢复劳动关系之时的工资。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杨李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派遣公司与杨李签订《附加协议》,约定杨李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杨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参加社会保险属于合法行为。
派遣公司以杨李投诉补交社会保险不适合公司职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劳动合同及规章管理制度的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期间虽然杨李未提供劳动,但未提供劳动是派遣公司单方违法解除所致,故派遣公司应向杨李赔偿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待遇损失。
依据现有证据,扣除派遣公司每月额外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及加班工资,核算杨李离职前十个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平均应发工资标准为3448元/月。
最终法院判决:派遣公司应支付杨李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期间的应发工资待遇损失计47916元。
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杨李的工资损失标准扣除了加班工资和社保补贴。
其实很多地区是不会扣除的,大部分地区的支付标准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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