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2013年10月,孙晓入职某科网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2013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了《奖金协议》,约定科网公司向孙晓发放特殊现金奖励,金额为税前120000元;孙晓充分享有该奖金的前提条件是需要自2014年1月1日起工作满一年;若孙晓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年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则需将上述奖金全额退还公司。
协议签订当日,科网公司向孙晓支付了奖金,税后金额为91005元,2014年4月孙晓自科网公司离职。科网公司后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孙晓按照奖金协议的约定返还奖金9100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晓主张奖金协议的签订违背了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离职系因科网公司被并购后,其工作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协商无果后其提出辞职,且其离职时所有部门审批均通过,并未要求其退还奖金。
科网公司则主张2013年下半年被其他企业并购,其公司为稳定核心员工队伍,与孙晓等人签订了奖金协议。签订协议时,孙晓充分知晓法律后果,且协议并未加重孙晓的责任,孙晓即使返还奖金也没有任何损失。科网公司提举《辞职申请表》,显示孙晓因个人原因辞职。孙晓对其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晓与科网公司签订的《奖金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孙晓未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孙晓与科网公司均应遵守该协议约定。
协议约定孙晓应自2014年1月1日起在科网公司工作满一年,是其享有奖金附带的条件。科网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表》载明了孙晓系因个人原因离职。
孙晓虽不认可申请表中的签字,但其未就签字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故法院依法采信《辞职申请表》的真实性,认定孙晓系主动提出离职。在科网公司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该奖金追索权的情况下,孙晓仅以科网公司为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为由,作为不予返还奖金之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孙晓在科网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即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奖金协议》的约定,法院判令孙晓向科网公司返还奖金91005元。
用人单位为稳定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工作岗位人员队伍,可以与此类人员签订特殊待遇协议,约定享受特殊待遇应以工作满一定期限为条件;用人单位依约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特殊待遇后,高级管理人员未满服务期即自行辞职,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返还特殊待遇。
此类特殊待遇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