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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把录音笔、手机等录音设备放在隐秘的地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私自录音的证据效力如何呢?能否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源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可知: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视为合法证据。
在这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一般指私用窃听器材、威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私自录音是可以具有证据效力的。但有效的录音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本质要求。
一、该录音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在他人的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通过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德。
二、录音必须无疑点,具备真实性。真实性存疑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三、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且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证据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但录音证据通常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不能成为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只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录音真实、合法,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是会采信的。即使被合议庭依法排除,也不会写进判决书作为依据,但它还是会对办案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影响的,所以,对私自录音应持的态度是,如果有适当的条件和机会鼓励录音,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有利而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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