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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3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特别是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劳动用工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是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所以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主动区分单位内部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
尽管《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人员均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而均应接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伙人、发起人等不符合劳动关系三要件的人员,就不是劳动法上所称的劳动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注意甄别,分别加以规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当前正在发生和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2.对非劳动者单位人员实行特别协议制度。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劳动者人员而言,应当采取特别协议的方式进行权利义务的约束。
这种特别协议可以是事务所章程或基金会规约,也可以以单位名义与其订立的特别协议。
总之,对非劳动者类的单位组成人员也要做到有明确的制度和相应的程序加以规制和管理。
这些章程或协议既是以后调整这些人员与单位相互关系的制度规约,也是以后发生争议得以明确是非的处理依据。
3.对单位的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者而言,单位做到依法管理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无论是规章制度的制订,还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基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业性特点,除了需要按照一般用人单位做好绩效考核、薪资岗位和福利休假等制度的设计之外,对于工时制度、招聘录用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也要做好相应的处理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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