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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规避风险?

2021-07-29 次浏览

即使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利大于弊。

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了要承担《劳动合同法》上明确规定的双倍工资责任外,在预防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有效控制用工成本上同样陷于被动。

按照劳动法法理,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如果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何种原因,也无论是何方终止,均需要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存在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而言,合同到期如果是员工主动不续签而终止,则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本人不愿意签订合同之应对

很多时候,并非是企业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签订。

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的一段时间,在很多企业甚至是劳动者联合起来抵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求得新法实施以后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惩罚。

至于部分员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缓解:

一是在员工入职的时候,明确要求员工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这主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后期争议发生。

从合理性上讲,在招聘面试等环节中,应聘者已基本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对详细的劳动待遇,此时签订劳动合同也是比较科学的。

即使发生双方虚假陈述导致合同订立的,也可以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予以解除。

二是在入职须知中明确,入职后一个月内无特殊理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不是所有的应聘者都能在录用时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需要办理相关认证审核等前置性程序时,劳动合同可能确实需要延后签订。

但是,企业可以在入职须知中特别明确1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确实出现在1个月内因员工自身原因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在获得员工自身原因不签的相关证据后,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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